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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上數小時拜訪MO's view reborn(下稱MO)/ MOAVsidekick 的blogs, 弄清楚來龍去脈, Kyushu 方敢加入討論, 一抒己見。

討論本來的焦點是「12.4 大遊行海報有否侵犯版權」, MO 的administrator 黃世澤先生卻反指sidekick 「乘機抽水不負責任」、「公報私仇」和「扮野」(new link) , 上列的全是道德語言, 給小弟的感覺是試圖以泛道德主義否定sidekick, 進而否定sidekick 對12.4 大遊行海報的評論(critique), 和評論的動機。

這是典型中國式思維, 找一些與事件無關的背景資料(即「扮野」, 故勿論其真確性), 由道德層面出發, 以否定/抹黑一位人士來否定其論點。

回到原來討論焦點, 黃先生在其blog 中以「fair use」(合理使用) 為海報辯護, 然小弟翻查香港法律資訊研究中心(HKLII), 衹找到以下條目:

《香港條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節錄

版權條例 - SECT 2
版權及版權作品

第II部

版權

第I分部

版權的存在、擁有權及期限

引言

(1) 版權是按照本部而存在於下列類別的作品的產權─

(a) 原創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

版權條例 - SECT 5
藝術作品

在本部中─ “平面美術作品”(graphic work) 包括─

(a) 任何髹掃畫、繪畫、圖形、地圖、圖表或圖則
...

“藝術作品”(artistic work) 指─

(a) 平面美術作品、照片、雕塑品或拼圖(不論其藝術質量)

版權條例 - SECT 38
研究及私人研習

一般條文

(1) 為研究或私人研習而公平處理任何類別的作品,不屬侵犯該等作品的任何版權,就已發表版本而言,亦不屬侵犯其排印編排的版權。

(2) 由並非屬研究者或學生的人在以下的情況下進行複製,不屬公平處理─

(a) 由圖書館館長或代其行事的人作出根據第49條訂立的規則不允許根據第47或48條作出的事情(文章或已發表作品的部分︰對製造多份相同材料的複製品的限制);或

(b) 在其他情況下,進行複製的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如此複製會造成實質上相同材料的複製品在實質上相同的時間提供予多於一人作實質上相同的用途。

(3) 在決定對任何類別作品的處理是否屬公平處理時,須考慮的因素包括─

(a) 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

(b) 該作品的性質;及

(c) 就該作品的整項而言,所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程度。
[ 比照 1988 c. 48 s. 29 U.K.]

版權條例 - SECT 39

批評、評論及新聞報道

(1) 為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或另一作品或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的表演而公平處理該某一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即不屬侵犯該某一作品的任何版權,而就已發表版本而言,亦不屬侵犯其排印編排的版權。

(2) 為報導時事而公平處理某一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不屬侵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

(3) 藉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報導時事,不須附有確認聲明。
[ 比照 1988 c. 48 s. 30 U.K.]

版權條例 - SECT 41
為教學或考試的目的而作出的事情

教育

(1) 如在教學或教學準備過程中在合理的範圍內複製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而該複製─

(a) 由教學或接受教學的人作出;及

(b) 並非藉翻印程序進行,則該複製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2) 在影片製作或影片聲帶製作的教學或教學準備過程中,因製作影片或影片聲帶而由教學或接受教學的人複製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並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3) 為考試的目的並藉擬出試題、向考生傳達試題或解答試題而作出的任何事情,不屬侵犯版權。

由以上得知, 根據香港法例, 公平處理見於研究及私人研習, 又為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和考試提供豁免, 因個人創作而改動版權物品卻未見《版權條例》中有提及豁免。

再到MO 版權政策聲明, 倏見玄機:

本blog一般而言,都歡迎網友自由轉載或連結這兒的文章。不過,由於有些人惡意轉載,胡亂屈人藉此解決私怨的問題甚為嚴重,因此,這兒都有本身的版權政策,包括了:

轉載僅限非商業用途,如用作商業用途,請與本人接洽。

轉載必須具明本blog網址或以trackback連結,不得擅自更動內文內容

不得轉往網政廿一、香港人民廣播電台、虛擬名人大全或屌撚茶寮的任何部分。此外,這禁令亦包括HKDAY BBS的xEP21部分,以及講台的討論區。

任何轉載的目的,如果是用作斷章取義的人身攻擊或誹謗,版權授權立即撤銷

公平處理容許特定情況下「照辨煮碗」「搬字過紙」式引用作品, 然改編版權作品作宣傳用途是不是fair use一部分, 頗值得商榷。個人記憶及知識所及, 透過fair use 為改編作品辯護難度甚高。

請再想想, 公平處理版權物品意指甚麼。

參考:
(1-3: Sidekick; 4-6: MO/MOAV)

1. Sidekick 的公開聲明

2. 關於12.4大遊行海報設計

3. 我那非理性的討論

4. 市民應積極參與政黨

5. Sidekick,不要扮懵

6. 香港「藝文界」人士對版權的看法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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