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及版權作品
第II部
版權
第I分部
版權的存在、擁有權及期限
引言
(1) 版權是按照本部而存在於下列類別的作品的產權─
(a) 原創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
藝術作品
在本部中─ “平面美術作品”(graphic work) 包括─
(a) 任何髹掃畫、繪畫、圖形、地圖、圖表或圖則
...
“藝術作品”(artistic work) 指─
(a) 平面美術作品、照片、雕塑品或拼圖(不論其藝術質量)
研究及私人研習
一般條文
(1) 為研究或私人研習而公平處理任何類別的作品,不屬侵犯該等作品的任何版權,就已發表版本而言,亦不屬侵犯其排印編排的版權。
(2) 由並非屬研究者或學生的人在以下的情況下進行複製,不屬公平處理─
(a) 由圖書館館長或代其行事的人作出根據第49條訂立的規則不允許根據第47或48條作出的事情(文章或已發表作品的部分︰對製造多份相同材料的複製品的限制);或
(b) 在其他情況下,進行複製的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如此複製會造成實質上相同材料的複製品在實質上相同的時間提供予多於一人作實質上相同的用途。
(3) 在決定對任何類別作品的處理是否屬公平處理時,須考慮的因素包括─
(a) 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
(b) 該作品的性質;及
(c) 就該作品的整項而言,所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程度。
[ 比照 1988 c. 48 s. 29 U.K.]
批評、評論及新聞報道
(1) 為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或另一作品或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的表演而公平處理該某一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即不屬侵犯該某一作品的任何版權,而就已發表版本而言,亦不屬侵犯其排印編排的版權。
(2) 為報導時事而公平處理某一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不屬侵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
(3) 藉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報導時事,不須附有確認聲明。
[ 比照 1988 c. 48 s. 30 U.K.]
為教學或考試的目的而作出的事情
教育
(1) 如在教學或教學準備過程中在合理的範圍內複製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而該複製─
(a) 由教學或接受教學的人作出;及
(b) 並非藉翻印程序進行,則該複製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2) 在影片製作或影片聲帶製作的教學或教學準備過程中,因製作影片或影片聲帶而由教學或接受教學的人複製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並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3) 為考試的目的並藉擬出試題、向考生傳達試題或解答試題而作出的任何事情,不屬侵犯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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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r Trainee of HK Air Cadet Cor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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